>>   入会指南
>>   办事流程
>>   理事单位
>>   章   程
>>   会员名单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入会指南
     
     章 程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本协会名称为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Wuhan
Association For The City Garden Afforestation Enterprise缩写为WUHANCGA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武汉市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养护、咨询、管理机构、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自愿结成行业性的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绿化建设工程工作者及有关单位和组织,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研究和探讨适合本地区绿化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为提高投资效益,提高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为武汉的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武汉市园林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4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围绕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开展社团活动,当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完成其委托的任务,积极主动反映行业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二、发挥社团组织优势,宣传国家、省、市绿化建设相关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交流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理经验,开展行业评比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四、培训绿化建设管理人才,编辑出版书刊、资料,为会员及社会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经济咨询服务。
五、发展与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促进协会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及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一、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有关单位;
二、长期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专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者或作出一定成绩的管理干部、研究人员和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需有两名本协会会员介绍,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可优惠获取协会编辑的书刊资料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社团登记机关审批,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园林绿化建设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
三、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园林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市政府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14日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会员会费缴纳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均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会员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三级企业: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三级以下企业: 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中央在汉、省属、市属建设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三条:会费由协会秘书处收缴。
第四条:会员自正式入会之日起按规定缴纳会费。以后每年7月份收缴一次。收取会费时开具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五条:会员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活动,收支手续要健全,帐目清楚,开支得当。坚持勤俭办会,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协会秘书处每年向协会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并由理事会提出审查意见。本届协会届满要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起执行。

 
欢迎您访问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网站!您是第 位访客
Copyright © 2005 Yuanlin114.com.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    联系电话:027-82865152
鄂ICP备06003711号    技术支持:武汉汉武立国广告策划有限公司